产地证CO收货人(为通知人)与提单上收货人(为TO ORDER)不一致,不影响清关。
因为,产地证上的收货人应该是实际收货人,你这里在产地证上写的是“通知人”,而这个通知人应该是信用证所要求在提单上显示的通知人。而提单上的收货人写TO ORDER,这是提单收货人栏常见的写法,即这种提单上收货人写成TO ORDER 的提单叫做“空白抬头提单”,同时这种提单要配合做“空白背书”,由此成为“空白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可以任意转让,且在转让前,货权始终掌握在发货人或托运人手中,由此来控制风险。
那么,这种TO ORDER提单,与产地证上的实际收货人并不矛盾,因为如果是实际收货人拿着提单,配以以其为收货人的产地证报关和清关,并不受影响。
所以,结论是:产地证CO收货人(为通知人)与提单上收货人(为TO ORDER)不一致,不影响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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