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千千万万人的期盼中,经由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向社会发布了,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是和国际接轨的新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肯定会受到各类职工尤其是非公制职工的欢迎。教师如果当年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就不再享受带薪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拓展资料:
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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