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款收据经办人签字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

公司账户收到一笔联营投资款,公司开了收据,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是对方要求我在收据上签字,我只是公司的出纳,我不想签,不想有什么纠纷,钱也不是我经办转过来的,为什么要我签呢。有财务纠纷会不会找到我

公司收款收据经办人签字需要负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证明经办人收了款,收款的具体情况如收据上所写。

二、经办人只对单位承担责任,不对外承担责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单位有权追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办人所在单位对于收据,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是办理某事的直接责任人,审核人是经办人的上级,用于审核经办人的工作,对其确认。经办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扩展资料:

经办人:经办人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申请人的分类: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按所属国可以分为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国内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

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办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请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5

如果收据经办人签字之后,单位发生了私自挪用,占用公款,贪污,侵占等情况,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法院的评判才可决定。

扩展资料:

应届硕士研究生小夏,为了解决北京户口,同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王先生帮其解决户口进京问题,为此小夏支付了28万余元。然而王先生很快因为倒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法院判刑,鸡飞蛋打的小夏随即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要自己当时支付的费用。

研究生网上找人帮落户

小夏是内蒙古人,从北京某高校工商管理研究生毕业后,一心想找份“能够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小夏被一条“能够帮助在北京落户”的消息所吸引,并且按照网上的方式同发布信息的人取得联系。这名王姓男子了解了小夏的情况后,表示能够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为此,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约定由这位王先生为小夏推荐工作并且解决户口进京问题,服务费为22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小夏不去上班,则工作单位为小夏缴纳的社保费以及发放的工资,全由小夏自己承担。如果小夏的户口没有办成,则由王先生全额退款。

所托之人获刑警察找上门

协议签订后,小夏向王先生共支付了280900元。很快,小夏拿到《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还没等小夏去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民警先找上门。

原来,王某以及为小夏提供《接收函》的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吉列”),倒卖户口的事情经人举报案发。王某因倒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获刑一年。

讨要费用一审胜诉

眼见到手的户口“黄了”,父母辛苦筹措的20多万元也不见踪影,小夏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以双方当初签订的《人事服务代理协议》没有完成为由,要求王先生退还服务费以及自己提前支付的工资和社保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和王先生签订的所谓《人事服务代理协议》实际上是通过金钱买卖的方式获取进京指标,损害了国家对于进京指标、北京户籍管理的社会秩序,损害其他能够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进京指标人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返还财产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问题。法院据此判决小夏胜诉,王先生要向小夏返还全部费用。随后,王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暂未宣判

昨天上午,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王先生的代理人当庭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与小夏之间的行为实质是买卖北京市户口,这一性质已经在刑事判决书中进行确认,而王先生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小夏为落户提供的“服务费”也已经作为违法所得被法院没收。

而小夏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应当知道自己签订的《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的实质是什么,这份协议的本质为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缔结的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非法利益也应当被收归国有,因此无需再“退还”给小夏。

该代理人在庭审中同时提及,小夏是在向公安机关提交悔过书后,才得以不被移交起诉。

对此,小夏一方的代理人予以否认,称小夏只是单纯地为了能够找到一份能够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并没有违法的故意。而当法官询问该代理人,如何解释《人事服务代理协议》中“不去上班”这一条款的理解时,该代理人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昨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小夏目前依然没有正式工作,还留在北京等待合适的机会。而同为研究生学历的王先生,去年刑满释放后,至今也一直是无业的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硕士交28万买北京户口 手续未完成经办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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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12

如果收据经办人签字之后,单位发生了私自挪用,占用公款,贪污,侵占等情况,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法院的评判才可决定。

扩展资料:

应届硕士研究生小夏,为了解决北京户口,同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王先生帮其解决户口进京问题,为此小夏支付了28万余元。然而王先生很快因为倒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法院判刑,鸡飞蛋打的小夏随即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要自己当时支付的费用。

研究生网上找人帮落户

小夏是内蒙古人,从北京某高校工商管理研究生毕业后,一心想找份“能够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小夏被一条“能够帮助在北京落户”的消息所吸引,并且按照网上的方式同发布信息的人取得联系。这名王姓男子了解了小夏的情况后,表示能够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为此,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约定由这位王先生为小夏推荐工作并且解决户口进京问题,服务费为22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小夏不去上班,则工作单位为小夏缴纳的社保费以及发放的工资,全由小夏自己承担。如果小夏的户口没有办成,则由王先生全额退款。

所托之人获刑警察找上门

协议签订后,小夏向王先生共支付了280900元。很快,小夏拿到《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还没等小夏去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民警先找上门。

原来,王某以及为小夏提供《接收函》的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吉列”),倒卖户口的事情经人举报案发。王某因倒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获刑一年。

讨要费用一审胜诉

眼见到手的户口“黄了”,父母辛苦筹措的20多万元也不见踪影,小夏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以双方当初签订的《人事服务代理协议》没有完成为由,要求王先生退还服务费以及自己提前支付的工资和社保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和王先生签订的所谓《人事服务代理协议》实际上是通过金钱买卖的方式获取进京指标,损害了国家对于进京指标、北京户籍管理的社会秩序,损害其他能够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进京指标人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返还财产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问题。法院据此判决小夏胜诉,王先生要向小夏返还全部费用。随后,王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暂未宣判

昨天上午,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王先生的代理人当庭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与小夏之间的行为实质是买卖北京市户口,这一性质已经在刑事判决书中进行确认,而王先生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小夏为落户提供的“服务费”也已经作为违法所得被法院没收。

而小夏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应当知道自己签订的《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的实质是什么,这份协议的本质为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缔结的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非法利益也应当被收归国有,因此无需再“退还”给小夏。

该代理人在庭审中同时提及,小夏是在向公安机关提交悔过书后,才得以不被移交起诉。

对此,小夏一方的代理人予以否认,称小夏只是单纯地为了能够找到一份能够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并没有违法的故意。而当法官询问该代理人,如何解释《人事服务代理协议》中“不去上班”这一条款的理解时,该代理人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昨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小夏目前依然没有正式工作,还留在北京等待合适的机会。而同为研究生学历的王先生,去年刑满释放后,至今也一直是无业的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硕士交28万买北京户口 手续未完成经办人被判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证明经办人收了款,收款的具体情况如收据上所写。

    经办人只对单位承担责任,不对外承担责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单位有权追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办人所在单位对于收据,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是办理某事的直接责任人,审核人是经办人的上级,用于审核经办人的工作,对其确认。经办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1、加盖了公司公章,就是足以证明收到该笔投资款项,无需财务再签名的;
2、财务签名也没有关系的,你只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属公司行为,与你个人无关的。追问

我就是怕公司亏了这笔钱,法人找不到时,那些人来烦我。就算我不会负法律责任,也会被这些人烦死的。我也认为加盖公司的公章就行了。所以拒绝了签字。谢谢你的法律意见,我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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