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政府或国家政府是国家全国事务主管机构的总称,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适用全国的法律、负责国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国和其他国家签署条约等。中央政府常简称为“中央”,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简称“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特定地方内,具有规范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谓地方自治)的政权团体,与中央政府相对。广义的定义系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政府机构之总称,狭义的定义则专指地方之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3、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统一国家之中央政府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之概念表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有中央政府,才有地方政府;反之亦然。地方自治政府享有中央政府不能干预之地方特权,如财政权、治安权、教育权等。尤其是财政权,是保证地方自治政府得以正常运转之物质基础。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权大小决定其自治范围和程度,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财政便是中央控制地方最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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