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民事活动中,如果由于公证处的错误公证造成当事人损失,那么公证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侵权

其他?当事人应当以什么名义起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谢谢!

民事活动中,如果由于公证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公证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分析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对事实的证明,是一项证据,不是一个行政决定。因此,在诉讼中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本身,则该公证书将不能被法院采纳为定案的证据,何况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的有无也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讲,此类案件也不应受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公证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判断公证人员是否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核实义务的外化标准就是公证人员办证规范。
公证人员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查、核实义务只有公证人员自己最清楚,因此,公证机构对于已经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如果系公证人员的错误导致当事人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14
民事活动中,如果由于公证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公证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0-28
大部分的公证处都是事业单位,这种情况还是应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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