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月24号到一家公司上班的,当初说好试用期一个月,月休4天,除3月29日与4月5日周日休息没有到公司打卡上班以为,其余时间都有到公司打卡上班,到4月7号的时候我向老板辞职,老板也同意了,过后到4月13号又征得老板同意回去继续上了两天的班,后觉得压力太大,再一次提出辞职,请问这样我是否可以拿到工资?期间我们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都是口头协议,现在老板拒绝了我要工资的要求,并说没有办法按照我上了多少天班就给我多少天的工资,而且我去公司也正在一个学习的阶段,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大的利益。请问老板拒绝我要求工资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是否有合法的权利去要求得到我相应的酬劳?
现在老板就是说我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大的利益,而且说我去公司是在学习的一个阶段,没有办法算工资给我
追答刚入职谁能创造多少的效益,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发工资,大家都得饿死,这是老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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