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1月12日,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
(2)11月17日,该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材料已发出,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
(3)11月20日,该公司预收甲公司购买B商品的货款10万元,存入银行。
(4)11月25日,该公司向甲公司发出B商品1000件,单价12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尾款甲公司用银行存款补付。B商品的成本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