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农民集体或其代表即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和承担有关义务,从而取得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使用农业生产用地的主要形式,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设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十分重要。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要有规范的格式。承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如若违反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承包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很大关系。政府部门在发证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合同,如用途、权属、期限等,以免造成因承包合同问题使得政府登记发证失去效力,给农民造成损失,也损害登记发证机关的信誉。
严格地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但带有物权化特点,随着承包期限的固定和流转,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后,家庭承包经营权实际变成了一种物权。
物权还是债权的界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举例来说一下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甲某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乙某、丙某,且甲将此房的产权过户给了丙某。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甲某和乙某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而没有过户,所以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即乙某只有债权,而甲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丙某,则丙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物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丙某所有,甲某向乙某返还购房款及赔偿违约金。可见,物权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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