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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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4

您好,公司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公司法第98条规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从而绕开了股东会无法召开的难题,有利于预防股权转让中的卡壳现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有义务在转让股权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明确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退股的三种情形:(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五、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22条将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一分为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此外,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债权人可以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2.法律对公司营业执照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3.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1.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2.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针对一人公司中容易发生股东财产与公私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又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相关行为 

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为尽可能减少其对债权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1.对公司资本做出严格要求。  

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进行严格限制。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 

4.对股东决议做出特别要求。  

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 

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四)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首先,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次,如果公司破产,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第2个回答  2012-04-28
公司法不会主动保护小股东,但是小股东可以合法的利用公司法赋予的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建议委托律师参与股东大会,目前小公司很多地方不违法,没有股东大会,没有董事会都是老总一个人决定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很多决议是无效的。
纵横法律网-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李梅胜律师
第3个回答  2012-04-22
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宏观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关系密切,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有必要确立一种以公司法调控为中心辅之以政府适度介入的体制去应对面临的挑战,真正使股权平等的原则得以贯彻,使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受到同等程度的社会关注,在制度资源的分配方面达至平衡,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反观我国公司法却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显然过于超脱,既无明确设定实际支配公司的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原则的和具体的条款规定,又无小股东行使股东权遇有障碍时如何以较小成本寻求救济的法律路径安排;实践中,由于法律对公司章程的定性不明,公司注册部门以及从事企业登记咨询的专业机构为避免风险乐于向投资者推荐千人一面的标准化的公司章程,对小股东利益由大股东承诺给予特别保护的内容不大可能写进其中;在理论界,学者们一般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利益有从普通制度外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纠纷往往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小股东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与全体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好坏有关,家族公司中还掺杂了婚姻、血缘等亲情因素,在缺少全面熟悉国外发达国家相关规制制度经验的情况下,作出系统的制度性规定难度很大,理论探讨具有误导立法和司法等实际部门的风险,因此,几乎鲜见内容涉及这一问题的文章和著作。凡此种种,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没有引起立法机关和权威学者的重视,权利受到排挤的小股东或是忍气吞声,或是在奔走无门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措施私力救济,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一些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因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左右为难,裁判结果各不相同。本文作者曾数次参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类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疑难案件的专家评议,深受触动。作者有感于此,为抛砖引玉,撰写这篇文章,以拙笔引领学界同人的经典华章,共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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