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租了一间房,当时只签了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一直都没有续签合同,现在已经过了半年,十月份的时候要房东提前开了半年的发票(一直到明年4月),但在十一月底他又决定搬家.提前了两个星期通知了房东.
之前为了保障房东的利益,在当时一年合同内说明,如果在合同期间提出退租,要赔偿房东一个月房租.但现在已经过了一年半,每个月都在按时交纳房租,现在房东以已经开了半年发票,就是承认续约了,要按原来的合同算,要赔偿一个月的租金.请问这个合理吗?
当时在第一个合同里说了,意向租期为两年,一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再续签.
关于提前找房东要了半年的发票,这个可以被认为,承认了续了以前的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