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如题所述

一、存在、人与我 人即存在。存在乃整体、大全、无,随着存在的分裂和聚合而涌现出的类存在,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 内容 上都直接分有大全。这种分有一方面决定了它们都是存在,是类存在。人也如此,是一种类存在。这就是人的本体论意义。另一方面这种分有又使它们处于“无根”状态、残缺状态。归依大全成为类存在的根性。然而,与 自然 万物接受大全引领,依靠生长、灭亡等手段归依大全而且永远难以达至大全不同,人主要依靠创造走向大全。人不仅能接受大全的引领,而且还能引领大全;不仅能达至大全,而且能丰富、塑造大全。这首先表现在人能创造、丰富自身。这就是人的伦理意义、价值意义。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即由此决定。因此,在本体论上,人与自然万物同质、同级、同在。在价值论上,表面上看,人与自然万物的区别在于,人是与自然万物相较有所不同的一个特殊的类,正如自然万物与人相较也是一些各不相同的类一样,人的使命就在于保持其作为类的特殊性,即保持其作为类的存在;深层次看,人具有新质,比自然万物高级,甚至高于存在,因为人是一种应当之物,能超越存在。在此意义上,人是万物之精华,包容万物;是存在之镜,包容存在。人与存在同在,没有人,存在就不再存在,不再完满。人即存在。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柏拉图将善的理念置于众多理念的顶端。 人的伦理性存在具有根本意义。人可以从事 政治 、 经济 、文化、 教育 等活动,人可以充当政治性存在、经济性存在、文化性存在、教育性存在,但这些存在无不以人的伦理性存在为支撑。事实上,如果人没有完成向伦理性存在的转变,人就不会拥有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如果没有婚姻伦理,人在宇宙中的繁衍续存都成问题。因此,人、人之伦理性存在理应成为价值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我生活在“我”的海洋里,我整日在“我”中挣扎,直到“我”成为人,才能解脱。这可能需要无数代“我”的努力,也可能幸运之神就降临在今天的“我”身上。 由“我”走向人是一段漫长的人生历程。其间要跨越我们、你、他等站点。“我”每天都在钻入我们、你、他之中,受其排斥和同化之后再出来,同时“人”也在排斥和同化我们、你、他。直到有一天“我”成为并包容了我们、你、他,“我”就成长为人,拥有一个人的存在。 伦理学真正要解决的是第二阶段的困境,即解决“我”的问题。只有在“我”阶段,我才具有丰富的伦理意义,才是真正的伦理性存在,是伦理价值的载体。在走向人的历程中,关键在于“我”做什么,创造何种价值。
二、看、思与做 看是我接触存在的第一种基本方式。自生睁眼至死闭眼,看伴我终生。看是我向存在发射的光,此光照亮存在。即使不能思和做,我却能看,通过看洞察世间万象。在伦理意义上,看是一种能量,能产生伦理效应,因而本身是一种存在。看把我与存在直接相连,看其实是存在之中的存在,即是存在中的光。我就是通过此光直接把握存在。看即直观。伦理现象不比自然现象可以条分缕析,因而只能通过看、直观来洞察。看是我进入价值世界的惟一信道。看有内视和外视之分:外视是接触财物价值的主要方式,内视则是接触人之苦与乐、爱与恨、赞同与反对、意志与应当等内部态度的主要方式。 思是我把握存在的辅助方式。“前我”阶段,我只能靠看把握存在,当“我”面临于我时,我之思才开始。思的长度远不及我的长度。因此,思之对象的域界随我思的能力而消长。,对于接触存在来说,看、做是两种基本方式,思是一种辅助方式。它们虽然都是我向存在发射的能量,但价值领域只能靠前者来把握。思是迄今为止把握客体的有效手段。当今 科学 给人类造成的诸多问题,根源于局限于客体的思是一种不健全的理性。这种理性显然不能把握存在,更不能把握价值领域。然而,看和做能把握存在,自然也是根治这种不健全理性的良方。理性之思虽能引导做,使做省力,但这种引导毕竟有限,在思终止的地方,看与做会义无反顾地推进下去,才独立地前行,才真正地开始。正如大脑通过各类器械把月球搞得再清楚,人终究要登陆一样。其中的根由在于,做不仅能推进思,而且能匡正思,最根本的是做是人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 如果说思是一种有限理性,需要做和看来推进和修正,做需要看、思来引领,那么可以说,看、直观则具有无限性。它直接从存在出发,无须任何引领。它是发现价值、善的特有 方法 ,意志则以绝对命令的方式将此价值、此善传达于我付诸行动。在伦理价值领域,关键在于我准备做什么,而这首先取决于我直观到什么是应当的,然后意志坚决地按此应当去做
三、“应当”是如何发生的? “应当”产生于存在的深处。 首先,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一方面使我承继并拥有了这种地位和尊严,另一方面又迫使我去保持这种地位和尊严,这就是人的终极使命。这是种伦理地位、伦理尊严和伦理使命。这种地位和尊严说明我是有绝对自由、绝对责任、绝对目的的存在,反过来说,没有这种绝对的自由、责任、目的,人在宇宙中就不存在。因此,在向人迈进的历程中,就出现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这是生活中我时时刻刻面对的 问题 ,也是伦 理学 的第一个基本问题。 其实,一方面我做所依循的法则对于我是给定的,意即我必须维护人的地位和尊严,即我必须做人。此即第一应当。这是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向我发出的绝对命令:应当做人!这是一种存在的必然性、人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此应当法则又是人自身的存在法则,是生命意志本身运行的法则,因而是一种意志的必然性、自由的必然性。 其次,我生活在 社会 中,生活在众多“我”的海洋中,我在社会、在众多“我”中的地位和尊严同样赋予我以自由、责任和使命。我必须随时超越“我”,必须容纳我们、你、他,必须尊重其他“我”的地位和尊严。这种伦理的必然性就是引领我做的“应当”。同时,尊重其他“我”就是尊重我自身,因为我与其他“我”是同类的。伦理学的使命在于塑造人,对结果的关注、伦理制裁的目的是为了下一次行动。它主要不在乎我做了什么,而在乎我还准备做什么;不在乎我过去是什么,而在乎我还能成为什么。伦理学实质上是指向未来的,是自由的、宽容的、爱人的,它真正关心的是“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四、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 伦理学之所以必须先从存在出发阐明其实践品格,然后再从存在出发论证其第一个基本问题的确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是因为伦理学本身的特质确实比后者具有优先性。哈特曼的疏忽就在于,不从存在出发,不从人的存在出发,独断地宣布“我们应当做什么”为第一问题,然后又由此问题宣布伦理学的实践品格。 伦理学有两个基本构成:一是伦理法则问题,背后是深层次的意志自由问题;一是对前者进行论证的问题,即伦理学的基础问题。而且,伦理学家多有共识,认为前者是“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叔本华认为,尽管伦理学家对此问题的回答貌似不同,但实质一样,用最简单、最正确的形式表述就是:“不要害人;但应尽力帮助人。说实在话,这就是所有道德写作家竭尽全力试图说明的命题。”我们暂且不论叔本华的概括是否正确。“作为人我应当做什么”中的“什么”是“未做的”,这种“未做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质料性存在;二是观念性存在,我们称其为应当之物。它们都是先验的,但又是两类不同的先验性存在。 应当之物除了具有先验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理想性、应当性的特征。应当之物是一种理想境界,理想性是指应当之物始终是行为者坚守、执行的目标和信念,即使在它被实践过后也是如此。应当性是指意志欲实践应当之物的坚定性、必然性,是一种自由必然性。例如,在我们以诚实原则结交的朋友当中,诚实原则依然是悬挂在朋友头顶的利剑,他如有背弃,随时会被逐出朋友之列。其原因就在于诚实原则具有这种理想性、应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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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17
伦理学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有没有基本问题?如果有,是什么?对此我国伦理学界一直存在分歧。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意识与物质利益谁决定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对道德本质、规律、作用等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说,决定
着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的问题。第二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谁服从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伦理学所建构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的问题。(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页)但也有人提出,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因为善与恶是道德中的特殊矛盾,也只有伦理学才研究善与恶的矛盾;善与恶的问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学派都要研究的中心和重点问题;善与恶的矛盾也是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动力,并贯穿在人类生活的始终及其一切领域;善与恶也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参见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昆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78~85页)另外,也还有人提出,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的性质、起源和标准问题;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科学的说明什么是善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上述五种观点中,前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只是还不够全面。后三种观点都已经部分地包含在前两种观点中。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该能涵盖道德现象的各个部分,而不应该只涵盖道德现象的一部分内容。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现象包括了道德理论、道德规范、道德活动、道德心理四个基本部分。那么,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也罢,善与恶的关系也罢,都不能涵盖道德现象的这四个基本部分。所以,我们应当从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中分别找出各自的基本问题,这样一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必然有四个,而不是只有一个,即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是道德理论的基本问题;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基本问题;知与行的关系问题是道德活动的基本问题;荣与辱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心理的基本问题。总起来说,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

善与恶的根源、性质和标准等问题,是道德理论的核心问题。人类道德观念起源于善与恶的现象及其矛盾。要是生活中没有恶的危害性,人类也就不会去追求善。没有对善的追求和对恶的斗争,也就不会有道德问题和伦理学的存在。正如罪与非罪是法律意识的核心问题一样,善与恶是道德意识的核心问题。但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伦理学就是要科学揭示善恶标准的性质及演变规律,努力促进人们形成较为统一,且与自己所处时代相适应的道德认识。

善恶标准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有直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人们通过正当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善的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追求利益就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范围的界线在哪里?什么样的手段才是正当的?这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规定。世界上恶的表现有多种多样,其中大部分同人们对利益的不正当追求有关。为了减少恶的现象发生,就必须对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就是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信仰的关系来扬善抑恶;就是要通过调整现实与理想或实有与应有的关系,来引导人和社会向着更加进步、文明和理想的方向发展。所以,道义与功利,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的实践性都很强,如果脱离道德实践,再好的理论和规范也没有价值。道德修养、道德教育、道德评价等道德活动现象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知与行的问题。“知”,就是道德知识;“行”,就是道德行为。伦理学不仅要帮助人们提高道德认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还要培养人们的良好品质和习惯,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知行关系,既是哲学认识论问题,又是哲学价值论和伦理学问题。在中国哲学中,许多哲人曾就知与行的先与后、难与易、分与合等问题进行过长期讨论。无论知识论还是道德论,都强调行的重要性。古人说行是知的前提,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古人说知行合一,不能行就不是真实的知,就是在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意义上说的。只有道德的理论和规范,而不能付之实践,见诸行动,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因此,伦理学的任务不能只是帮助人们认识道德现象,还必须深入研究知与行的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知向行转化的机制,以便引导人们把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付诸实践。

荣辱观念是将道德之知引向道德之行的心理机制。以守德为荣,以失德为耻,这是人类普遍的道德心理,也是人之为人的底线,是人格的基本点。人有耻感或羞耻心,是保持做人尊严的自因。一个人如果恬不知耻或不以耻为耻,就是自毁人格。人格就是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违背道德,自毁人格,就等于丧失了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正是这种荣辱信念,支撑着人类的道德实践。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牧民》)的思想。孔子也提出“行己有耻”,(《子路》)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如果说“耻感”是对善的否定性把握,那么“荣感”就是对善的肯定性把握。有耻感就表明对善的认同和追求。没有耻感就不能具体把握善,因而也就不能具体感受到为善的光荣和高尚。如果一个社会不以恶为耻,没有对耻的厌恶和鄙视,没有对恶与耻的处罚,则既无耻,也无荣。由于荣与辱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必然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探讨伦理学的这四个基本问题,是为建构完善、成熟的伦理学体系服务的。换句话说,评价一种伦理学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成熟的标准,就是要看它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解决得怎样,看它是怎样回答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这几个基本问题解决好了,其他问题才有可能解决得好,伦理学的意义和价值也才能表现出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18
道与德,群与己,义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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