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此条款是否有效力

如题所述

无效。

理由如下:

1、仲裁条款应当说明协商的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甲方所在地如果是北京或者上海等有多个仲裁机构的城市,无法确定具体仲裁机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2“仲裁不成……”。同意仲裁意味着接受了仲裁机构的管辖,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接受。“仲裁不成”让人无法理解,是不服的意思吗,仲裁就一次,如果没有程序上的违法,就应当接受结果,不履行的话对方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程序违法或者有其他问题,申请有关法院撤销仲裁。再重新仲裁或者到法院立案处理。

3、个人建议不采用仲裁,直接找法院处理,实践中问题太多。

扩展资料:

商事仲裁时效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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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无效。理由:1、仲裁条款应当说明协商的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甲方所在地如果是北京或者上海等有多个仲裁机构的城市,无法确定具体仲裁机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2“仲裁不成……”。同意仲裁意味着接受了仲裁机构的管辖,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接受。“仲裁不成”让人无法理解,是不服的意思吗,仲裁就一次,如果没有程序上的违法,就应当接受结果,不履行的话对方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程序违法或者有其他问题,申请有关法院撤销仲裁。再重新仲裁或者到法院立案处理。3、个人建议不采用仲裁,直接找法院处理,实践中问题太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23
这是合同约定管辖。
合同约定管辖只要不与法定特别管辖矛盾,此条款有法律效力。反之,无效。
第3个回答  2012-04-23
无效的。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一种。 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放弃了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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