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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授权补记有“收款人名称,金额”,为什么金额是必须记载事项,而收款人是非必须记载呢?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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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7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并不包括“收款人名称”;
但是从一般的理解上看,收款人名称应该是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理论上普遍认为《票据法》这里制定上有些缺陷,没有将“收款人名称”包括在内。因为虽然可以授权补记,但是在补记之前,不能背书不能提示付款;而且确定的金额,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是金额也是可以授权补记的。
所以这里是个有争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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