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正规理由有哪些

因为一个月业绩不理想 就辞退员工合理吗 而且在岗期间我干活比任何人都多 但是公司就以业绩会说话 没业绩就是没干活 这种说法合理吗 而且现在要辞退我们 在过去七个月里也没有跟我们签合同 而且要辞退这件事 也不是提前三十天说的 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x0d\x0a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x0d\x0a\x0d\x0a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x0d\x0a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x0d\x0a(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x0d\x0a(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x0d\x0a(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x0d\x0a(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x0d\x0a(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x0d\x0a\x0d\x0a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x0d\x0a(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x0d\x0a(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x0d\x0a\x0d\x0a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x0d\x0a(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x0d\x0a(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x0d\x0a(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x0d\x0a(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x0d\x0a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x0d\x0a(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x0d\x0a(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x0d\x0a(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x0d\x0a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x0d\x0a\x0d\x0a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x0d\x0a(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x0d\x0a(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x0d\x0a(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x0d\x0a(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x0d\x0a(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1-18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25
您好,您的问题应该是两个,经概括回答如下:
1. 公司辞退你们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辞退,如果没有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又没有失职、舞弊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关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
2. 公司在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三种,以您的说法,任何一种都不符合,所以即便公司这么做了也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另外,由于公司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支付你们双倍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6条。而且,如果公司仍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并坚持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你们工作的期限为7个月,属于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情况,公司应当支付你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为了使您能更清楚明白地理解以上答复,特附相关法条如下,请耐心查阅:
《劳动合同法》
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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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5-28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4个回答  2012-05-28
1、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以月业绩不理想作为辞退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且告知你们,也不合法,这样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支付给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追问

那我接下来要做什么呢 我有点不知所措了

追答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辞退你,并没有支付你上述赔偿,你可以收集证据后,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追问

因为上面领导已经说了业绩不达标要辞退 而且是五月中旬说的 现在他也没有给我们下达书面辞退的文件 我想先做好一些准备 如果他不给我们下达书面辞退的文件怎么办 在工作单位穿工装与同事合影 算不算我在那里工作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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