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您好,如果工伤后主动辞职以后旧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看了201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两个疑问想咨询您!条例中第3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如果已近做了伤残鉴定基础上,我在工伤两年后提出离职,是不是只能享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不能享受后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 如果两年后新工作单位由于非工作原因旧伤复发,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

  按法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05
朋友你好!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要做好伤残鉴定,就马上可以按照认定的伤残等级去申报。由社保中心支付到你单位,再由单位给你,也可以直接申请支付到你个人帐户上(单位出证明)。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工伤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单位和员工解除)以后才可以从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的补偿金,另外,单位同时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这两部分是同样的标准。离开原来单位的时候就领取,所以,新单位就不能享受原来单位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05
离职后工伤复发的,可以申请旧伤复发鉴定.
如果证实是旧伤复发的,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治疗费用的。
第2个回答  2015-09-09
第一个问题,不管工伤了多久,只要提出辞职,都有两笔补助金。只不过越接近退休年龄,补助金越少。
  第二个问题:【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如果保险基金确认你是旧的工伤复发,还会支付你有关的费用的。
第3个回答  2014-12-21
  第一个问题,不管工伤了多久,只要提出辞职,都有两笔补助金。只不过越接近退休年龄,补助金越少。
  第二个问题:【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如果保险基金确认你是旧的工伤复发,还会支付你有关的费用的。。追问

一次性伤残补助也要到离职后才能领取吗?谢谢!

追答

你是几级工伤?已经鉴定评级了吗?鉴定了就马上可以领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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