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20年适不适用不动产权利

1984年父母在世的分家单写于子甲一间房,甲未办理过户,其弟乙自土地登记时便登在其名下至今,08年因煤矿损坏,此房得赔偿,甲要求赔偿款能否成立?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

分家单写于子甲一间房,属于遗嘱继承。可房子被乙登记在自己名下了,那么就是侵犯了甲的继承权,从甲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继承权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最长不超过20年。从本案来看,甲在乙方房产登记时就已经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了,所以诉讼时效已过,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至于赔偿款,只是权利形式的转变,有房产所有权转化为债权而已,甲要求赔偿款已过诉讼时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6
你的题目是什么意思?

要是说的是,甲因为分家分得的这套房子,却是被乙登记在了自己,也就是乙的名下了。在08年因为被损坏,现在甲想要赔偿是不是?

是这样的话,。那你要知道一点,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主。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现在在法律上其实是乙的。当然这申请权利也就是乙去申请赔偿了。而且针对这情况说的,其实是08年被侵权的,那诉讼时效就是于侵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甲想要起诉的话,得先收回房子。但是,除非乙自己愿意把房产证改为甲的名字,要不然甲是收不回房子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