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和别人签订了店面转让的合同。合同规定我在七月一日之前把店面转让给他。他给了我十万的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是我的原因造成这个店面
不能在七月一日之前完成转让合同自动失效那我就应该退还他定金。
但是我现在已经可以把店面转让给他了,他却
三番两次不来签合同,想把时间托到七月一号以后自动失效。
如果他这样我肯定不会退还他定金。
请问我怎么样找出法律可以采用的证据证明是他故意拖延呢?
店面也不是我的,我也是租的,但是房主是同意转让的。
到底是我没有描述清楚呢还是你们仔细看呢?
如果合同签了我还问这个问题有意义吗?
我打了这么多字,很多字只是对事情的经过的描述,但是我唯一的问题是这个。
请问我怎么样找出法律可以采用的证据证明是他故意拖延呢?
不可能我说他拖延他就拖延吧,我总要有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是法律可以采信的呢
哦,的确有个地方没说清楚,我说签了合同是我们之间的合同,我说的三番两次不来签合同是说的一起去找店面的房东把租赁人改了。
另外2楼我看到了你新的回答,你说的都是我通知他,尽到我的义务,并留下我通知他的证据,这些我都懂。但是即使我有通知了他的证据,真正到了打官司的时候他会不会说我是通知了他,他也收到了,但是他每次和我一起去签合同房东都不同意呢?(事实上他从来没有和我一起去过,但是房东又不出来作证)
他完全可以把责任推给我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