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情况是否属于合同欺诈,还是仅仅伪造公章一枚来定罪?

2011年张桂平凭借伪造的公章用安徽博大装饰公司身份承接宿松县浙商大酒店装修工程,合同款430万。张桂平到处出示此合同,聘请工作人员为他工作,并让供应商提供材料施工,后来,甲方浙商大酒店发现了是伪造的公章,没有和张桂平结算清工程款,2013年5月维修工作全部完工后,张桂平以此为由拒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合计约40万)。后来工人和材料商拿不到钱,就找合肥博大公司了解情况,博大公司出示证明,大家才知道是假章,于是报案,但宿松经侦大队说是三角债,很大可能不属于诈骗。后宿松治安大队以“张桂平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立案。编号:xs34082607030020130013。
请问是否能以欺诈来立案,
请问应该怎么处理这些事情,才能要到工人工资和材料款。
目前张桂平很舒适,并且很自豪的让工人和材料商尽管去告他,他面子大,后台硬,一切都能搞定。

这个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或是诈骗,工人工资这块和材料这块有区别吗?

  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诈骗。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张某伪造公章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工程并且施工,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最后没有付工资和材料款是因为工程受益方浙商大酒店没有付款,属于三角债。其实本案浙商大酒店应当支付张某款项,合同签订的公章是伪造的,至多合同无效,浙商大酒店作为工程受益方应当据实结算,向张某支付工程款。
  1、此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此案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诈骗。因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此案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工程。
  3、浙商大酒店本身也存在过错,没有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施工资质。
  4、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虽然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施工已经结束,酒店装修这已经是既成事实。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徽博大装饰公司的资质,所以浙商大酒店应该请法定的、专业的、装修评估单位,根据施工的材料、质量来重新评估工程款项,按照评估款项来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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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8

    此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案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诈骗。因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此案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工程。

    浙商大酒店本身也存在过错,没有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施工资质。

    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施工已经结束,酒店装修这已经是既成事实。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不具有安徽博大装饰公司的资质,所以浙商大酒店应该请法定的、专业的、装修评估单位,根据施工的材料、质量来重新评估工程款项,按照评估款项来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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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2-07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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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好运!
第3个回答  2013-12-07
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诈骗。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张某伪造公章的目的是为了承接工程并且施工,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最后没有付工资和材料款是因为工程受益方浙商大酒店没有付款,属于三角债。
其实本案浙商大酒店应当支付张某款项,合同签订的公章是伪造的,至多合同无效,浙商大酒店作为工程受益方应当据实结算,向张某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