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达山商标侵权案该如何处理

黑龙江省"完达山"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瓦房店市完大山纸制品厂
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完达山及图形”商标,并于2000年7月28日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1426906,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原告早在1979年就申请注册了“完达山”商标,其注册号为105564,核定使用商品为奶粉,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多年来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花费巨额资金通过电视、报纸、平面、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对新“完达山”商标进行宣传。由于对新“完达山”商标宣传持续时间长、宣传覆盖范围广,加之“完达山”牌牛奶制品质量优良,其很快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完达山”商标(注册号为105564)于1999年12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由此可见,新“完达山”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其已成为驰名商标。2005年6月,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瓦房店市完大山纸制品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纸杯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完达山”商标标识,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正当权利:
1、判令被告瓦房店市完大山纸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号为1426906的“完达山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被告在相应的广告中使用了“完达山”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纸杯上印有“完达山”商标标识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证明的问题也没有异议,且承认其也知道“完达山”品牌的知名度。

既然已经上诉至法院了,当然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下面是我个人的看法,首先要确定是否侵权,这要看原告和被告有没有在第21类纸杯商品上注册商标,1426906商标不是纸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被告注册了纸杯这个商品上的完达山商标,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觉得被告的商标影响了他们驰名商标,可以争议被告商标。如果双方都没有注册纸杯这个商品上的商标,如果被告使用的时候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通过驰名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
至于赔偿10万元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原告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和被告因为侵权而获得多少收益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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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8
我个人认为也是侵权的,但是你们也有一定责任,就是没有做防御性商标,就是在其他类别也注册你么你的商标,但是有一点可以支持的是,杯子和牛奶有一定的联系,牛奶很可能倒入到杯子里面喝,这对消费是就容易产生混淆
第2个回答  2012-06-06
大家都要注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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