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完达山"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瓦房店市完大山纸制品厂
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完达山及图形”商标,并于2000年7月28日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1426906,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原告早在1979年就申请注册了“完达山”商标,其注册号为105564,核定使用商品为奶粉,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多年来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花费巨额资金通过电视、报纸、平面、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对新“完达山”商标进行宣传。由于对新“完达山”商标宣传持续时间长、宣传覆盖范围广,加之“完达山”牌牛奶制品质量优良,其很快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完达山”商标(注册号为105564)于1999年12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由此可见,新“完达山”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其已成为驰名商标。2005年6月,原告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瓦房店市完大山纸制品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纸杯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完达山”商标标识,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正当权利:
1、判令被告瓦房店市完大山纸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号为1426906的“完达山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被告在相应的广告中使用了“完达山”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纸杯上印有“完达山”商标标识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证明的问题也没有异议,且承认其也知道“完达山”品牌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