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盗窃和销赃的问题,已经召到对方起诉,请教各位懂法的大大(满意答案继续追加100分)

我一朋友自己开店做些小买卖,货源方地属于山东,我朋友在上海,喷碰到如下问题,货源方公司管理发货的人宣称可以内部买卖,得到低价的货源,然后卖给我朋友,我朋友欣然接受,毕竟小本买卖都想低价进货高价出的,这样持续了几个月后,在这期间,发货人坚持宣称货品均是内部买卖获得,并多次发短信说和货源方的老板讨价还价,我朋友有短信为证,后来货源方发货的人被查出监守自盗,卖给我朋友的货全是赃物,被货源方的老板控制起来并报警,那老板宣称要追究我朋友的法律责任,我朋友很是冤枉,从头到尾并不知情是赃物,并有短信为证。 现在那老板准备起诉,诉求是追回卖给我朋友的货物的所有货款,并找我朋友要回所有差价。 想请教各位懂法的大大们:
1, 我朋友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如果要承担的话,承担哪种? 预计会有何结果
3, 如何应对对方的起诉? 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法律程序上的证据?
4, 有何法律的条款或者书籍可以参考(需要阅读下知己知彼)
谢谢回复 的大大们,监守自盗的发货人给的价格比我朋友正常进货价格 稍微低大约10-20%,没有特别低于正常的进货价格,所以当时我朋友就以为是 别的特殊渠道,就和发货人建立了 买卖关系,我理解这是正常的心理,能便宜些就便宜些吧

你朋友的行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善意取得赃物是否完全合法在我国的立法并不是十分确定。
我国关于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立法
1.196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财物若干暂行规定》,其中就涉及了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该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己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盗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盗赃物而购买的,应将盗赃物无偿追还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盗赃物,而又找到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权益,法律还是持承认和保护的态度,只是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项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199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 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 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 经查证是赃车的,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114 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 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4.物权法》 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我建议你聘请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6-15
1、如果价格明显低于正常途径进货的,具有违法嫌疑。应当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2、排除涉案的情况,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不可向你追偿。
3、应当准备并提供与此相关的所有证据,证明并非恶意取得。
4、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5
1、如果是善意取得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发货方的短信为证;
2、如果要是承担的话,只能是追回货物或是货款;
3、找个律师应对起诉,准备好所有的发货方短信及对货物的来源自己认为不是赃物,是善意取得。
4、法律方面有这样的规定:第三方确实不知道是赃物,并且已经付款善意取得,不能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最好是找一个律师介入帮你朋友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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