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
国务院:可以
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人大:可以
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警告、罚款(限额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法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资格、资质、企业、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许可。
地方政府:可以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一年后失效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设定权
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不得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
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其他任何
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