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与公司签订协议离职,在最后工资发放时,部门经理单方面将本人绩效评估定为不合格,是否合理?

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果不合理的话,该怎么维权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请详细解答,谢谢了!

不合理。显然,用人单位是想以此为借口扣工资。劳动合同对你的薪酬都是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报酬。对于减少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而用人单位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就不能扣你的工资。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还有一点情况说明,麻烦您一下:合同里面有备注是20%的工作作为绩效工资,但是绩效如果评为0.8,那么绩效工作就要乘以0.8的系数,这个是变相的扣除我的工资,这种情况也合理吗???
如果我需要维权的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追答

为什么按照0.8的系数给你评绩效,单位是必须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否则随意性很大,劳动者的权益是不能得到保障的。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你需要向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扣减你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当然你申请仲裁的时候也要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比如你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你被扣减工资的事实,其他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扣减你的工资符合法律、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应当会败诉。你还可以主张支付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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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3
关键是平时的工资是多少,如果据此克扣,就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13
不合理追问

我也知道不合理,但是我怎么维权呢?如果知道的话,请详细说明,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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