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老家分房子,村里规定只给儿子,据说最近要拆迁,就先把房子给儿子们分下去了。现在要分家啦,儿子说村里的本来就是他们的,城市的房产才算老人自有财产,要分就儿女一块分。不然就不赡养老人,没得家产就不用赡养老人。
那么村里的房子还有老人的么?原来村里是老人盖的房子。还是按村里规定走,这的拆迁后补偿的几套房子和补偿款就只有儿子的,和老人,和姊妹没有任何关系?
城市的房子才算老人财产,才可以儿女一块分?
如果城市的房子分配,儿子们不认同,觉得给姊妹多了,是不是可以不赡养老人,并有理由对簿公堂?
1、首先不赡养老人在法律上,在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
2、法律上规定,赡养老人的可以从遗产上多分一些财产,没有赡养老人不分或者可以少分。
3、法律上规定的条例,没有区分是农村还是城镇的性质,所以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的问题在法律上是一视同仁。
4、如果是老人提前分家,我建议那么老人应当给自己留有足够生活的财产和住所,其它的可以遵循老人的意见分给儿女。最好是不提前分家,由老人生前一手掌握。
5、村里的房子是老人的,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呢?如果是老人的,拆迁后的补偿条件应该是属于老人的。国家给的补偿结果只会给房产证上的人名的人。
6、儿子们不赡养老人可以放弃财产(房子的分配),由赡养老人的人获得。如果儿子们不放弃财产的分配,也不赡养老人,姐妹可以作为老人的代理人,要求法院裁决儿子们给付赡养费。
被继承人(老人)的子女,亦必须履行对于老人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扩展资料: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
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赡养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