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
《土地管理法》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此,耕地是不能改变其用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扩展资料:
案例:耕地建上养猪场无知农民被查处
山东省临沭县一农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养猪场,被临沭警方以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39岁的许某是临沭县石门镇农民,2014年春天,他在萌生养猪致富的念头后,在未经政府审批的情况下,跟邻村的亲戚达成协议,以每亩土地600元的价格,在亲戚的5.58亩耕地上建起养猪场。今年4月,临沭县国土部门发现此情况后,将这起非法占用耕地案移交公安机关。
警方以许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的罪名,对其取保候审。直到这时,许某才知道自己私自在耕地上建养猪场是犯法的行为。
参考资料:人民网-耕地建上养猪场无知农民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