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财产保险,主要是房屋建筑,在另一家投保固定资产保险,存货保险。 其中综合财产保险1W,固定资产保险20W,存货保险10W,请问这个怎么做会计处理呢?能全部计入管理费-财产保险吗?还是说需要拆分开做一笔综合财产保险、下面的做财产保险呢?
能直接不区分综合财产险和固定资产、存货险,直接做:
收到发票时候做 借:预付账款--A保险公司1W 预付账款--B保险公司30W 贷:银行存款 31W 摊销做:借:管理费用
-财产保险 贷:预付账款--A保险公司 预付账款--B保险公司
一、商业保险入账关键是根据投保对象如财产(包括厂房建筑、机器设备、存货)、车辆保险、出口货运、员工意外、五险一金......认清性质,区别对待。凡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一般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之类科目;出口货运险现可直接列入销售费用(也可列入管理费用)。员工意外险则属于一般商业险,除非是特殊工种,否则根据目前税法不得税前列支,所以记账科目可以适当区别,比如可入管理费用---保险费项下,也可入职工薪酬---其他项下,近似员工福利。“五险一金”则在“职工薪酬”下面区分社保、住房公积金二项加以核算(详见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内容)。
二、综合财产险也是财产险的一种。企业会计准则不鼓励摊销,因为该费用不大符合“资产”定义;但是会计实务当中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摊销,通过“待摊费用”摊销时尽量年末不留余额,具体可与贵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即可,税务部门一般不查(因为待摊费用保留余额,相对于不留余额,只是多计利润、从而多交所得税,而不是少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