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2月15日计60天工期,因甲方原因8月29日才正式开工
以下是具体事件,请问增加理由站得住吗?
***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工期60天,计划施工期间为2012年2月15日至4月15日。我司于约定日期进场,由于施工场地(1-1剖面)未能提供4月19日退场。6月12日我司重新进场,
9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大幅上调0.4元/升,增加石方施工成本。
本月开始**大桥禁止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土石方运距较封桥前增加10~12公里,
由于施工期间变动而使以上事实的出现,为我司能力所能控制的。
以下是具体事件,请问增加理由站得住吗?
***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工期60天,计划施工期间为2012年2月15日至4月15日。我司于约定日期进场,由于施工场地(1-1剖面)未能提供4月19日退场。我司重新进场,
9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大幅上调0.4元/升,增加石方施工成本。
本月开始**大桥禁止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土石方运距较封桥前增加10~12公里,
由于施工期间变动而使以上事实的出现,为我司能力所能控制的。
施工场地(1-1剖面)未能提供属委托方过错,施工方可要求顺延工期。
成品油价格上调、“大桥禁止重型运输车辆通行”不属委托方过错,可考虑主张适用“情势变更”,但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非常严格,恐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