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了一套房子,该房系女方的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在单位集资,并付清首付10万元。建成后落户等相关手续费约6万元也是由女方的父母支付。其余建房的费用由夫妻双方支付,先后总支出了50万元。建成后房屋户主落的是女方的名字,该房屋现已增值至一百多万。女方现提出离婚,问:1、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如何认定?3、女方应如何维护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4、女方的父母有该如何最大利益的维护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