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购和普通民事买卖

1.行政征购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行政主体和行政对象的关系又是对等的呢?
2.如果行政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那都是立合同,他和普通民事买卖合同又有什么区别呢?拿到因为是行政主体买,就是行政征购,不是行政主体买,就是普通民事合同么?
3.我看过一道题,说工商局采购了某商家几台电脑,答案说他们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等。如果这样都算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怎么样才算是行政征购呢?
请依次回答问题,谢谢大神,脑子里都混乱了,请详细解答,请勿复制黏贴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1
行政征购应该是属于征收的这种,他只是给予适当的补偿。他所支付的价值和物的真实价值一般不对等。他依靠的是行政手段取得财物,具有强制性,所以行政征购不属于行政合同!还有主体是不对等的,你在哪里看到说对等的?就第三题,是普通的交易行为。他的主体完全对等(就买卖这件事情上不存在服从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总之,只要行政机关不以自己的权力为前提儿从事的法律行为,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追问

你好,书上写的“行政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这又怎么解释嘞?
同时第3题,工商局是行政主体,商家是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方通过合同方式获取其财物(电脑),并给与相应代价(钱),这怎么就不是行政征购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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