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征购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行政主体和行政对象的关系又是对等的呢?
2.如果行政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那都是立合同,他和普通民事买卖合同又有什么区别呢?拿到因为是行政主体买,就是行政征购,不是行政主体买,就是普通民事合同么?
3.我看过一道题,说工商局采购了某商家几台电脑,答案说他们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等。如果这样都算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怎么样才算是行政征购呢?
请依次回答问题,谢谢大神,脑子里都混乱了,请详细解答,请勿复制黏贴
你好,书上写的“行政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这又怎么解释嘞?
同时第3题,工商局是行政主体,商家是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方通过合同方式获取其财物(电脑),并给与相应代价(钱),这怎么就不是行政征购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