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0-19
推荐答案不很完整,我来回答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你的问题主要是伤者的鉴定问题,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项目分为法医鉴定、物证鉴定、车辆检验鉴定和综合类鉴定四大类,我私下认为你可以询问交警的检验、鉴定结束了没有,如结束,就应下事故认定书,如病人一直昏迷无法取得口供,就应该根据现场及检验、鉴定结果做出事故认定,如果现场已破坏或无法认定的,应根据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然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的一点拙见,不知能帮助你否?
第2个回答 2012-10-17
重大交通事故在25个工作日之内 (礼拜六 日 不算)。医院的诊断证明 要做鉴定车损报告。或者找熟悉人去交警队托关系,再找律师咨询下吧!专门有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希望能帮助你,祝你好运!!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3
朋友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在交警以伤者还在医院治疗,意识还是有些模糊。没有及时做出事故认定书,主要是考虑伤者的实际情况,现在还不知道伤者是否有生命危险,假如有,事故的责任一定会有变化,具体情况要看实际情况,不过,警察没有出事故认定书是为了今后的事故处理,也是对你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5-29
何时出交通事故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