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事故共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1、主观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2、客观原因: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交警支队窗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