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结转下期留抵税额、或免抵税额账务处理

某出口企业,若当期应纳税额=-9万
免抵退税额=13万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9<13)
当期应退税额=9万元 (即留抵税额本期退完了,结转下期就没有期末留抵税额了)
当期免抵税额=13-9=4万元
对于这个免抵税额应该进行什么账务处理来体现吗??

另外一种情况,若
若当期应纳税额=-14万,其他不变,
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4>13)
当期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3-13=0
即免抵税额13就全部退了,就没有免抵退税了,即免抵税额就是0了。那么这时就会出现留抵税额=14-13=1,这时结果就是如此表述了:
实际退税13,免抵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1
对于这个留抵税额1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再问一下我的理解对不对,是不是期末最后结转的时候,有留抵税额就没免抵税额,有免抵税额就不会有留抵税额啊?
谢谢大家了

第一种情况,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9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4万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
第二种情况,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万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13万
刨掉当月的应退税额,仍然有1万的留底税额,这个1万不需要进行任何处理的。你理解是正确的,不过不需要你说的什么最后结转,只需要做以上分录即可。下个月纳税申报时把本月的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填写在主表上就OK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17
第一种情况入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在此科目体现)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万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科目统制下的各明细科目借、贷方入账金额汇总计算后的借方余额,一般情况不做单独的账务处理。

有留抵税额就没免抵税额,有免抵税额就不会有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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