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食物不能带流食或液体之类的,生活用品不能带绳索、玻璃、刀具、铁器、尖锐物等危险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也就是说只能送日常生活用品。
扩展资料:
根据规定,看守所在接收家属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送的衣服时,需要对衣服进行检查,以确保不会对看守所的监管和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如果经检查发现有不利于监管的物品的,看守所将拒绝接收。
而且,看守所对有关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信件往来也要进行审查,以确保还会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
所以,如果家属的确需要与在押的家人通信的,可以通过信件或明信片的形式来进行,而不可以直接将内容写在衣服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