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招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讨论投标价格。洽谈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与所有投标人竞争。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如果允许招标人就其投标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个别投标人进行谈判,招标人可以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对另一投标人施加压力,强制其降低投标价格或对招标人作出更优惠的让步;同时,可能导致招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招标人可借此机会根据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信息修改
要约收购等相关实质性内容。这对其他竞标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谈判。
拓展资料
招标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大宗货物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项目采购(包括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和服务采购)的采购人通常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一定数量的招标人发出招标采购信息。特定供应商和
承包商,以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提供服务的交货日期、竣工日期或时间等招标采购条件,以及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表明有意选择最能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各拟提供采购所需货物、项目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投标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条件。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等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选择最佳投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投标也称为投标。招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投标是国际惯例,是
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技术、经济方法的应用以及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招标人在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时,通过提前公告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平等竞争,组织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对众多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程序,从而选择项目的中标人。其本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商品、项目和服务。
“出价”的对称性。是指一方当事人(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要求对方(投标人)买卖。因此,招标可能是为了买卖(如土地招标)。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是一种
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