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究竟是什么纠纷呢?不当得利还是其他的?

合伙企业a,和有限公司b一向有货物买卖关系,a企业供货给b公司,平常由b公司的股东个人私人账户支付货款,由a企业的财务私人账户代收货款后转交给企业。在2011年4月,财务离开a企业同时企业已经传真给b公司告知财务离开的。但是b公司在六个月内(也许没收到传真,也许收到传真没在意)继续支付货款到财务私人账户共8万元,而a企业直到七个月后才发现b公司已经支付货款8万元到财务的私人账户。
求问,合伙企业a如何拿回这些货款?前提是不能起诉b有限公司。
补充一下,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小问题。
一、以什么案由起诉
二、谁起诉谁
三、诉讼请求是什么

有一个小前提就是,无论a或者b,或者b公司的股东,都愿意出具相关证明,但是b公司的股东不愿意出庭作证。

可以起诉,受理又是一说
具体来看也可以受理
原因:有两种可能,B需要证明确实没有收到传真,法院需要推定B没受到是在情理之中的;
第二种情况,法院推定b是可以受到传真的,从而推定他收到了
司法实践中,光在这里就要扯皮好久你来我往的。
审理的话,一种是认定职务行为,也就是雇工走了跑了,所发生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仍然可以找公司“结账”,
对于私人账户收到账款的,单纯从法理而言,如果紧扣的话,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私人账户进账受益,因为职权解除这种紧张没有合法关系,三进账导致原公司受损,因此需要返还,甚至还包括银行同期利息。
如果单纯看这道题可以是这个考点。
但是实际上有可能是这样的,A公司损失了,因为他没说清楚,因此可以视为B公司已付了款,至于A没拿到钱,则是A与原财务之间的法律行为, 债的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11
可以诉财务,属不当得利
第2个回答  2012-09-11
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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