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与2000年参加工作,到2013年,单位不再与我签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偿我从2002年至2013年的经济补偿。说是从缴纳社保开始计算。我们单位2002开始缴纳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能否要全13年的经济补偿,我的月工资2000元。 如果我提出要求,我可以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吗?另外,我现在还在原单位上班,也没有签订过合同,这样单位算不算是违法使用,我能否向单位索要2倍的经济补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