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3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该怎么赔偿?

你好, 我与2000年参加工作,到2013年,单位不再与我签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偿我从2002年至2013年的经济补偿。说是从缴纳社保开始计算。我们单位2002开始缴纳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能否要全13年的经济补偿,我的月工资2000元。 如果我提出要求,我可以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吗?另外,我现在还在原单位上班,也没有签订过合同,这样单位算不算是违法使用,我能否向单位索要2倍的经济补偿? 谢谢!

补偿金不是从补缴社保开始计算,而是从你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其计算,即从2000年开始;另外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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