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一处房产实行财产保全,但该房产已经被另案现行查封,若执行是按顺序还是按比例?

我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被告的一处房产实行财产保全,但该房产已经被另案现行查封,若最后我们均申请执行该房产,那执行是按顺序还是按比例?按顺序的话如果另案执行不够,那我就不能保证拿到钱了,按比例的话就算执行不足,我还能分到一定的钱。

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一处房产实行财产保全,但该房产已经被另案现行查封,这种情况执行是按申请人的前后优先顺序,即轮候查封,而不是按顺序或按比例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轮候查封的轮候者的查封生效存在两种情况:

1、前一顺序已经生效的查封已经超过查封期间没有续封导致查封失效,前一顺序查封的失效时间就是下一顺序轮候查封者查封的生效时间,查封效力的期间就是查封裁定中所确定的查封期间;

2、第一顺序的查封者完成对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之后,余下的财产权益转由下一顺序的轮候查封者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轮候者的查封生效时间就是第一顺序的查封者的司法处置者转移司法处置权的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轮候查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6
  执行中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为这种情况,执行的话,是按申请人的前后优先顺序,而不是按顺序或按比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8
关于这个案子,因为你在保全的时候该房产已经被另案先行查封,因此你们的查封就是轮候查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物作出处理后,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因而,你很容易就能理解,①如果另案无须此房产解决债务问题,解除查封,你们的轮候查封会生效,可以用此房产解决问题;②另案需要房产的全部价值解决债务问题,将房屋拍卖款项全部提取,你们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③另案只需一部分房屋拍卖款项,那么对剩余部分的款项,你们的轮候查封转为查封,你案可以在涉案金额范围内处理。
所以,无法按照比例执行,在先的查封永远拥有处理权。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2
1、按顺序。
2、是的,如果不够第一顺序偿还的话,你无法因此拍卖得到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6-1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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