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部门有权在公路上设立限高杆?有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就没有看见过限高杆,但是在普通公路桥洞处经常能看见限高杆。
在普通公路上,站在货车车厢中的人,脑袋撞到限高杆上,责任在谁?
(乡镇自修路,非高速公路,空车无货物,车可以正常通过,因为天黑,坐在车厢中的人站起来接手机,被限高杆撞倒当场死亡,另该限高杆以前出过两次伤人事故)
经询问,该限高杆为乡公路管理所设立。
限高杆的设立是否合法?乡公路管理所是否有权设立?
该限高杆导致的车祸致死事故,限高杆设立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
PS:本人亲戚晚间搭乘朋友的货车回家,在后车厢中站起来后装上限高杆,当场死亡。
希望大家在回答的时候能说明根据的那条法规之类的东西,谢谢。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在公路上设立限高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相关法条如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