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9月进入公司的我们单位签合同时标明是带薪休假4天,今年6月4日单位炒菜师傅把油弄着了引起大火 5日我们停业放假6月19日才又开业上班的,但是发工资时把我们4天公休刨除去了一毛钱也不给,我的工资是每月2000放的9天假每天给15元补助他把我的4天公休刨除不给钱合理吗因公司原因给员工放假这点补助合理吗
但是我在离职单上签字了《工资以全部清算以后若发生钱财纠纷后果自负
这么签了还能要回钱了吗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在离职单上签字了工资已全部清算,如果出现克扣工资的现象单位仍需承担责任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