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知道外儒内法是什么意思?有人说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里就是外儒内法,你觉得呢?

如题所述

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宣帝曾多用刑吏,当太子(元帝)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他的回答是: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依儒家学说,天地君亲,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于是又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在礼教之上,虽以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 “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灭九族、连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 外儒内法的统治术,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人治而非法治

参考资料:http://gz.eywedu.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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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05
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宣帝曾多用刑吏,当太子(元帝)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他的回答是: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依儒家学说,天地君亲,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于是又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在礼教之上,虽以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 “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灭九族、连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

参考资料:高中语文新课程专区 >> 进修学院 >> 中国传统文化:历程与特质 >> 中国文化特质 >> 外儒内法

第2个回答  2008-02-05
中国的外儒内法

讲权谋,论法术,有一个人是躲不开的,那就是韩非子。《韩非子》其书,二十卷五十五篇,文风峻刻而犀利,给人的感觉是刻薄有余仁义不足,所以历代非议层出,几成乱世之学。
司马迁说:“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一方面彰表其治世真理,一方面又责其失之于“惨礉少恩”,另一方面,又哀其做《说难》而不能用《说难》中的道理保护自己。
韩非自幼喜刑名法术之学,作为“韩之诸公子”,这个显贵的地位和接近权力中心的生活环境对他思想和学说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生长于深宫之中,特别是战国末期那个特殊历史时期,权力斗争非常残酷而激烈,宫廷之中充满了尔虞我诈、勾心斗角,韩非长期浸淫在权力斗争的中心,熟谙官场斗争,对官场特别是宫廷的丑恶看得入木三分,目光所及尽是邀功取宠、弑君篡位之徒,这些人把所有的聪明和机巧全用在了权力斗争之上,官吏们为保护自己,打倒对手,躲过风头,积蓄力量,卷土重来,手段之恶劣无所不用其极,压迫得人性的负面无限膨胀。这种人性的负面在韩非面前的充分展开,使他整日整月整年生活在恐怖之中。在他的作品中,我们看不到人生的欢乐和舒畅,有的只是算计人的刻薄和怕被人算计的恐怖。这,就是韩非思想的片面性的根源。
明朝宋濂所著的《诸子辨》中是这样说韩非子:
非,惨礉人也。君臣父子夫妇之间,一任以法,其视仁义蔑如也。法之所及,虽刀锯日加,不以为寡恩也。其无忌惮,至谓“孔子未知孝悌忠信之道”,谓“贤尧舜汤武乃天下乱术”,谓“父有贤子,君有贤臣,适足以为害”,谓“人君藏术胸中以倡众端,而潜御群臣”。噫,是何言欤!是何言欤!是亦足以杀其身矣!
为什么说“足以杀其身”?世界上最大的过错就是道出真相。因为韩非无情地揭示了权力斗争中的残酷性,并把君主心中的隐秘全部揭露出来,这的确是足以杀身的。韩非的主张师承于荀子,皆缘自于人性恶的假设,所以,其“法”、“术”、“势”相结合时,就显露出了其残酷性。若“法”出乎阴晦,其“术”则残忍无情,再加之以“势”,则可造就雄武大国和强暴君主,秦、隋皆是参照。
所以,这样的法必以柔和的仁政为依托,只有这样,才能够纠正法的偏激,这可能就是历朝以来外儒内法(即以儒家思想的“仁义忠信”作为道德标准,以法家思想的赏罚法度作为统治的手段)的原因所在。当然,由此也造就了中国法制的特殊性。
有的人说起外儒内法的时候,就会说这是什么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手段,是为历朝历代残暴人民的法律冠冕堂皇地戴上一顶仁德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宽宥,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灭九族、连坐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外儒内法决定了中国自古以来的人治而非法治。法外有情,是造成今天法制观念不强,法制难以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认人唯亲,循情妄法的社会根源。
这种说法有其科学性,但是,他只注意到了外儒内法的弊端,却没有看到外儒内法对国情的适应性。
儒家一直说“克己复礼”,但如果没有“法”做后盾,那么,这些倡导只能流于形式,没有丝毫的震慑力。韩非认为:“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 他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如果君主只知道行仁政,那就是亡国之兆。“徐偃王处汉东,地方五百里,行仁义,割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国。荆文王恐其害己也,举兵伐徐,遂灭之。”所以说,“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韩非的这些观点很极端,但是,他真正的指出了儒家学说的柔懦之弊。
韩非举了许多极端的例子,把君主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民众的利益全部对立化。“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其实,韩非最大的错误也在于此。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从本质上应该是相关的。韩非从国家的利益那里只看到权力,却没有看到大众,这正是他最大的问题。而儒家的“民贵君轻”思想正是在这一点上对其有了极好的补足。
正是因为外儒内法,才能真正的互相益补,免除了纯法的片面性,也免除了纯儒的模糊性。如果要说现实意义,那就是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法毕竟是强制性的外在压力,只有道德建设才能起到内在压力。
法不但要看到权力,更应该看到人。不但要看到富人,也要看到穷人。不但要看到官长,更应该看到民众。外儒内法,外圆内方,这才有真正的和谐。
第3个回答  2008-02-06
简单说,就是在和谐的社会气氛下榨干你的所有剩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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