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由犯罪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所在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由犯罪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所在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
  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
  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
  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
  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
  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
  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
  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
  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
  ,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
  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
  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
  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
  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
  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
  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
  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
  、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16

第3个回答  2011-05-12
通常都是犯罪地公安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如果认为户籍所在地更适宜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
第4个回答  2011-05-12
刑事案件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纵横法律网 王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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