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错可以依法自行撤销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吗?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错可以依法自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但有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如行政许可行为(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采用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此外,原行政行为即使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仍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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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2
行政机关不会自己发现的,造成错误的这种原因一般是行政相对人弄假成真,把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弄成违法违纪,所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议,都可以导致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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