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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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摘 要:原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等文件对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是:1.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2.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3.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4.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具体政策如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