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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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如下: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
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
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M2TmgS65DPIc_JtqmzIygeK-iEtvN0GdveXk0tZAsvuA0Je15WbJr5Jyjpi_VClKCyDKLlS8HVQv_HQo_dAy_
第2个回答  2018-03-30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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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5-19
具体规定如下: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4个回答  2018-01-25
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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