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动派遣公司找了一份暑假工,合同期限至8.26,接着派遣公司安排我们进厂,但进厂时又被告知需要与工厂签订半年的合同(领班代签),公司说与工厂签的合同不算的(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当你要走的时候提前7天与工厂提出辞职,接下来的手续派遣公司会办理。
按我的理解就是和工厂的那份合同的工资实质上是大于派遣公司给我们的那份工资的,派遣公司通过两者间的差价获取利益,但利益这个我先不去管它。
我就想请问这样两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合法吗?
如果出现经济纠纷我是直接找派遣公司吗?
但现在我发现进厂后实际上劳务公司与工厂签订了半年的合同(且进厂时劳务公司要求我们跟工厂的人说可以做半年)但我们与劳务公司的合同只有两个月。 对此,劳务公司就说 两个月后提前7天和工厂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了,剩下的手续他们会负责。请问这样合法的吗?
如果到时候我们提出辞职,工厂以未到合同期限未由不肯或不发工资,劳务公司又以工厂不发工资又由拖欠我们工资怎么办
追答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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