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写工资多少,我是出纳工作,以前扣除社保到手工资是2800左右,三个月前经理让我们每周都休息一天,因为之前都是双休,但是我们都不乐意,所以他生气了,就每个月给我们降低了基本工资的10%,对我来说少开了250元。这两天,经理又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又给我降了650元,现在扣除社保一个月到手就1800左右了,真的是没有办法继续干了,现在我想让他赔偿我补偿金,我该怎么做?
我学过点劳动法,我们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电话费,交通补助,没降低工资之前我的基本工资是2500,现在是1400了,我们每个月工资都发工资卡,可以打印银行的回单,所有人的工资表我都拍照留档了。
还有我在本单位干了5年半了,每年都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合同,之前不不知道超过2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单位也一直没有给我提出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一直都是签订的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我是不是可以主张赔偿金?(本次一年期的合同还没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