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降工资,我该怎么办?

我和单位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写工资多少,我是出纳工作,以前扣除社保到手工资是2800左右,三个月前经理让我们每周都休息一天,因为之前都是双休,但是我们都不乐意,所以他生气了,就每个月给我们降低了基本工资的10%,对我来说少开了250元。这两天,经理又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又给我降了650元,现在扣除社保一个月到手就1800左右了,真的是没有办法继续干了,现在我想让他赔偿我补偿金,我该怎么做?
我学过点劳动法,我们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电话费,交通补助,没降低工资之前我的基本工资是2500,现在是1400了,我们每个月工资都发工资卡,可以打印银行的回单,所有人的工资表我都拍照留档了。
还有我在本单位干了5年半了,每年都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合同,之前不不知道超过2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单位也一直没有给我提出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一直都是签订的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我是不是可以主张赔偿金?(本次一年期的合同还没到期)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往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衡量用人单位是由不足额支付工资。因此,你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请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最定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本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依据劳动法,最低工资仅仅指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不包括加班费、国家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才包括加班费、国家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至于单位没有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申请仲裁前一年的一倍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按照6年,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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