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扩展资料:
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具体和扩大: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规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
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立法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行为分解成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将转移赃物的行为从窝藏行为中分离出来,将代为销售的行为从收购中转移中出来,在立法上明确了赃物犯罪的四种客观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扩展资料: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参考资料来源: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2、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3、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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