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够10级怎样理赔

6月17日,我老婆交通事故造成右小腿皮肤裂伤伴右胫后N血管挫伤;右胫骨髁间棘骨折.进行手术可吸收钉内固定.出院后一月,7月30日,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阳光保险公司不认可,说时间短,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在大舜司法鉴定所6个月后做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其损伤致右膝胫骨髁间棘骨折,临床行切开复位固定术治疗,现右膝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经计算,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7.6%,相当于一肢功能丧失4.5%,达不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最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未达到最低伤残评定标准.
现在伤走路明显破行,而且活动后浮肿.
这种情况法院说不能要求伤残赔偿,请问应该要求赔偿吗,怎么办.现在我很无助
谢谢各位专家回答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时间是有规定的。
2、由于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推翻了之前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结论将作为法院判案的最终依据。
3、在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你方是无权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当然,你方仍然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参考医嘱)、护理费等(具体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3-13
案情:2013年5月02日23时许,吴某驾驶摩托车粤Y××行驶至一环高速公路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吴某立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吴某负次要责任(30%),王某负主要责任(70%),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挫裂伤,住院5天,花医疗费4241元,够不上伤残,工资是2465元/月,医生注明休息一个月,王某的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有交强险,那伤者吴某还应得多少赔偿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医疗费:424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50元/天=250元
3、营养费:200元
4、护理费:5天×50元/天=250元
5、误工费:2465元/月÷30天×(5天+30天)=2875.83元
6、交通费:200元
以上六项合计8016.83元,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需要分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吴某应得到的赔偿是8016.83元。

万格律师提醒:如果伤者没有住院治疗,则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赔偿,其他赔偿与案例一致,另外,够不上伤残的交通事故,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第2个回答  2011-03-26
未达到残疾等级的,侵权方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
但是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侵权方还是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