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题所述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之于诈骗手段本身,因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认定中的难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已经归还的,因归还贷款行为本身已能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因拒不归还行为本身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上述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断,但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无法归还的,因客观情况比较复杂,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认定则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在对行为人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时的资信情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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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19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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