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高手求教,需要相关的法律条文解释,谢谢

在合同中,相互约定为1年,但公司并没有出资培训,合同中第17条内容为:
酒楼实行员工生活费及其奖励制度,生活费标准为每年600年,先分二次共预收2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由酒楼垫付,合同期满后,酒楼将预收的200元生活费奖励给员工,并免除其余400元生活费,如员工违约和合同期内提前离职,则不得享受该项奖励,酒楼将按在职期间每月50元生活费标准补收其生活费。
以上是内容,我就想知道合同中约定了的这个生活费合理吗?合法吗?我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为保护自己呢!请详细回答;谢谢!各位如果没有妙计就请别乱回答了。
其实就是变相的押金啊!大家明白不!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03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04
公司与你签约了,你也签字了,说明你已经同意以上内容,而公司的这些合约内容并不违法。
第3个回答  2011-04-03
看来你们单位领导在这方面是下了一番功夫,这些规定在法律上行得通,如果单位为你提供食宿,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收取生活费也不违法。

生活费不是押金,如果是押金性质,那是劳动法所不允许的。
第4个回答  2011-04-03
只要不违法就合法,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请高手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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