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合同。

亲爱的网友们,现在有一个offer要我签不定时工作制合同,但是在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1.公司并没有就不定时工作制合同的签订范围(比如是哪些岗位是这种合同)在劳动部门备案申请。请问如果以后有了劳动争议,我可以申请补发我的加班费吗?
2.如果1中所述的诉求可以实现,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3.如果仅仅是主管的级别,我认为没有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合同的必要,是否有法律支持?
4.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是否也必须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或者说,按照每个月不超过每周40天的工作时间。
5.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键还是看单位有没有批准了实施。

没有资格实施的话,就只有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加班了按照劳动法44条支付加班费,申请仲裁也是会按照你的出勤考勤记录来给你实际算加班费的。

所以,注意保存考勤出勤记录,打卡记录啊,签到记录啊,以防保障自己的权益。
1.有了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补发的加班费。
2.保存考勤出勤记录,打卡记录啊,签到记录啊,以防保障自己的权益。证明你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所有资料。
3.主管的级别,是有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合同的必要,请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
4.是的,每周不超过40天的工作时间,有弹性的工作时间制度。

风险看主要还是在加班费上,其实对双方都是好的。减少争议追问

不好意思,我再追问最后一个问题:如果我是不用打卡上班的那种……在进行劳动仲裁的时候,什么样的举证可以说明我超时工作或者说加班呢?法律上承认的证据,是不是只有考勤卡和出勤记录?必须原件还是复印件?谢谢!感谢你的回答。

追答

仲裁时,只要你说明你工作情况和上班下班时间,对方反对的要提出证据。

法律上承认的证据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系的客观的反映事情真实情况所有资料。
它有三个特性:客观、合法、关联

仲裁时提交复印件,庭审质证提交原件,让双方确认,和提出辩解意见。

呵呵,希望能帮到您。回答完,可以加分了。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实践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31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风险: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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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规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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